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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玉米品种试验DNA指纹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类别:技术文章  更新时间:2009-02-05  阅读

国家玉米品种试验DNA指纹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米品种试验管理,完善国家品种试验玉米品种的一致性和真实性鉴定,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DNA指纹鉴定是依据不同品种DNA指纹谱带对品种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判定。检测结果作为试验品种的淘汰、继续试验和推荐审定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区试玉米品种一致性及真实性DNA指纹检测技术》标准检测。
  第四条 根据年度试验方案送检样品要求,试验主持单位或负责编号的单位向指定的检测单位及时、足量、保质地提供DNA指纹检测所需的种子样品。
  第五条 区域试验和预备试验品种的备份样品保存3年以上,通过国家审定品种的备份样品保存10年以上,用于品种试验或检验鉴定的标准样品。
  第六条 根据田间品种性状表现,对预备试验和第一年区域试验品种的一致程度抽检;对进入第二年区域试验品种的一致程度统检。
  第七条 一致性检测为1~3级的品种,可正常试验或推荐报审;一致性检测为4~5级的品种,予以停止试验或不予推荐报审。
  第八条 预备试验和区域试验均做真实性检测,检测试验品种与已知品种之间的差异程度;同一试验品种年际之间、不同组别间的差异程度。
同步制作该品种的标准DNA指纹图谱。
  第九条 发现同一品种在不同的试验年份、不同试验组别、国家与省级试验中遗传差异较大(差异位点数≥2)的停止试验。
   发现试验品种与已知品种在遗传上差异微小,即相同或高度近似(差异位点数≤1)的停止试验。
  第十条 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名称的试验品种,在遗传上相同或高度近似(差异位点数≤1),由参试单位协商成一致文字意见,报送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玉米专业委员会,确定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未通过一致性或真实性检测的品种,由试验主管部门通知省级种子管理部门,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将检测结果及时通知品种的参试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在试验期间不同年份、不同组别、国家与省级试验中,更换品种的参试单位,将停止该单位下一年本作物所有品种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已知品种确认坚持优先原则。即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审定、参加国家或省级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顺序优先确认。保护或通过审定的品种公告顺序先后,同一年度参加国家和省级品种试验的,国家试验优先;参加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的,生产试验优先。

  第十四条 品种的参试单位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在获知的20日内,请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玉米专业委员会提出复议,玉米专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意见,其结果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玉米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玉米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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