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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未承储中央储备粮企业将失代储资格

来源:  类别:行业动态  更新时间:2010-11-11  阅读
国家粮食局11月11日下午公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指出,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连续3年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将自动失效。企业再代储时,需要重新申请代储资格。 
  国粮局称,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为,提高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质量,强化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管理,特对2004年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新版细则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细则还称,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并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定期检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企业仓储管理行为,并在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向国家粮食局通报检查结果。
  与2004年版细则相比,新版细则要求,一旦代储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重要变化,企业应及时报告,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取得代储资格的仓房灭失;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资格认定条件;保管员、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代储资格认定条件;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或出现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等。
  新细则还称,如果企业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储粮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后者应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至国家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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