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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展

来源:  类别:行业动态  更新时间:2007-03-23  阅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精神,北京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种子企业脱钩

  按照国办《意见》精神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要求,北京市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要求各区(县)也成立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目前,北京市种子政企脱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原北京市种子公司已被撤消,另有5家区(县)种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行为。现有9家区县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中,房山区种子公司已划转国资管理部门,顺义区种子公司并入“顺鑫农业”实现了政企脱钩;尚未脱钩的种子公司只有7家,有关区(县)已制定了脱钩方案,尽快实现政企脱钩。

  二、完善法规,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

  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1日起颁布实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种子管理机构作为种子管理的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等职责。《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办法》还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或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或区、县农业、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实施。

  三、增加投入,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北京市种子管理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争取财政支持。市财政每年预算100万元,用于市级救灾种子储备工作。2006年,市财政追加种子专项资金520万元,用于建设新品种试验示范体系,同时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及新品种引种、试验示范等工作,并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按GDP增长率逐年递增。种子执法装备和种子质量检验室建设已通过市评审中心评审,将以专项方式投资700余万元,由市与区(县)财政按照4:6的比例共同承担,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基础设施。此外,为确保种子管理体系高效运转,北京市对种子管理机构经费、人员培训、执证上岗、依法行政和政企分开等已作出了规定。

  四、健全制度,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针对当前首都种业特点,北京市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监管能力”的思路,着力开展四项制度建设,即完善种子质量抽检公布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建立缺陷种子招回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评定制度。此外,对农作物品种命名和农民交换自繁自育种子行为也进行了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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