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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种业科研体制需因地制宜地出台细则
来源: http://www.top17.net/ 类别:行业动态 更新时间:2014-09-22 阅读次
今年2月,在北京召开的现代种业发展培训班上,种子企业、种子管理部门负责人都认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地出台实施细则,拿出具体办法。
2月,北京初雪未融;9月,北京渐入深秋。
半年多时间,北京、湖北、四川、甘肃、宁夏、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各自出台实施意见、方案。近日,记者集中关注种业科研体制改革,尤其是科企合作和科研成果转化问题,发现各地在明确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的产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到企业去等问题均有了更具体的规定。
地方出台的实施意见,毫无例外地强调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种企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并购转企的科研机构等措施,走“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产业化发展之路。
如内蒙古出台《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强调,要逐步形成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种业科技创新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种子企业集团,强化种子企业在杂交玉米、马铃薯等商业化育种领域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武汉市《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武汉十条”),被称作“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最具突破性的十条建议”,规定“双肩挑”(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允许在汉创办企业并持有该企业股份。甘肃《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十三条”)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或离岗创业,同样持鼓励意见。
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京科九条”)规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武汉十条”规定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财政。更多资讯:种子检验仪器 http://www.top17.net/
2月,北京初雪未融;9月,北京渐入深秋。
半年多时间,北京、湖北、四川、甘肃、宁夏、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各自出台实施意见、方案。近日,记者集中关注种业科研体制改革,尤其是科企合作和科研成果转化问题,发现各地在明确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的产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到企业去等问题均有了更具体的规定。
地方出台的实施意见,毫无例外地强调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种企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并购转企的科研机构等措施,走“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产业化发展之路。
如内蒙古出台《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强调,要逐步形成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种业科技创新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种子企业集团,强化种子企业在杂交玉米、马铃薯等商业化育种领域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武汉市《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武汉十条”),被称作“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最具突破性的十条建议”,规定“双肩挑”(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允许在汉创办企业并持有该企业股份。甘肃《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十三条”)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或离岗创业,同样持鼓励意见。
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京科九条”)规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武汉十条”规定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财政。更多资讯:种子检验仪器 http://www.top1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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