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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里程碑,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空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中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与实施制度。
(3)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5)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7)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以及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准上市销售,严格市场准入,这就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技术推广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此部法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秩序,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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