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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的危害

来源: 中国农业仪器网  类别:技术文章  更新时间:2009-08-17  阅读
 

农药是“三农”的重要生产资料,主要用于农作物、林果、牧草病虫杂草鼠害等有害生物的治理和防除,并调节农作物的生长发育,保障它们安全正常完成生长、成熟、收获,使人类得到理想的收成和经济效益,满足人们对农、林、牧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其次也用于杀灭和控制危害人畜的蚊、蝇、虱、蚤、嶂等非农业的卫生和健康害虫及其病菌,使人畜安宁,稳定的生活,健康的成长。。但是它在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危害。例如:危害人畜健康造成中毒死亡;大量杀伤天敌和其他有益生物,破坏生态“食物链”,打乱生态平衡;污染大气环境,毒化土壤、水域,使自然失缺和谐,形成“二次中毒”,恶性循环。

这些危害为人们所理解,我们可将其列为“显性危害”或“暴露危害”。另外还有一类危害,在较短时间内并不暴露或显示出来,有的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日渐被人们所察觉和体验出来。例如:甲磺降、绿黄隆和其他一些除草剂,对收茬作物毒害影响其正常发芽、生长、分孽、成熟而减产;滴滴涕、六六六等有机氯和某些有机磷农药的富集作用积累到一定的数量和程度,对人畜和其他动物会造成慢性中毒,导致“三致”— 致癌、致畸、致突变;滥用农药使害虫、病菌产生抗药性,导致农药治虫、防病失去作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形成某些害虫再猖撅等等。这些暂时看不见的危害,我们把它称为“隐性危害”或“潜在危害”。农药在农产品和食品上的残留也是一种“隐性危害”。农药残留不仅污染大气、土壤和水域,毒化和危害自然环境,更直接残留在作物各个部位,污染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各种食品,影响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使其成为带“毒”的农产品和被污染的不卫生的有“农残”的副食品、主食品,直接危害人们的健康,引发社会恐慌,甚至动乱,并成为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

农产品和食品的农药残留还影响着出口贸易的进行,导致贸易经济的下降。中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大大提高。2004年农产品出口甚至到达全世界第五。但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很严格,特别是日本,美国和欧洲,对农残标准极为苛刻。

日本自2006年5月29日起施行《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欧盟也将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即将出台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这是两个典型的、有针对性的贸易保护法规,也是杀人不见血的两柄利剑,两道“鬼门关”。日本的《肯定列表》将原来只对25种农业化学品,在186种农产品、食品中设立9321个限量标准,分别增加到796种化学品,30种农产品,53862个限量标准。也就是说,日本从我国进口的农产品要检测的项目中,每一次检测的项目:大米579个,茶叶276个,猪肉428个,一棵白菜要检测20个项目,最多的一种农产品要检测50个项合格后才能通关。对于一些暂时没有“药残”标准的农产品、食品设立了一个所谓“一律标准”值为0.0lm吵9,也就是说,1000t农产品或食品中,药残不得超过1g。这些标准真是太刁钻了,连发达国家也达不到,世界上没有第二个国家有这样繁琐狠毒的“农残比”。由此可见,农药残留已经成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性“绿色”壁垒,常常引起经济贸易纠纷和摩擦。出口的农产品和食品被进口国以农药残留超标为借挡在国门外,通不了关,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影响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还导致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减弱或下降,乃致国家间外交关系不和谐,不协调,甚至成恶交。因此一个技术性的农药残留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外交问题和政治问题。

由上文可以看出,农药残留的危害巨大,无论是对人体的健康,还是国家的经济,甚至是国家的外交政策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解决农药残留问题,必须从根源上杜绝农药残留污染。我国已经制定并发布了七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国家标准。准则中详细规定了各种农药在不同作物上的使用时期、使用方法、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等技术指标。合理使用农药,不但可以有效地控制病虫草害,而且可以减少农药的使用,减少浪费,最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农药残留超标。有关部门应在继续加强《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制定工作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技术指导,使《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农药使用者应积极学习,树立公民道德观念,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同时开展全面、系统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状况和规律,查找农药残留形成的原因,为政府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数据,为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加强《农药管理条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防止农药残留超标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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