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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测算的单位制标准解析

来源:  类别:技术文章  更新时间:2013-10-10  阅读

  “亩”作为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在我国历史上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了。据《孟子·梁惠王上》记载: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可以衣帛矣。可见,至少在春秋时,“亩”即已作为计量单位了。古代人“建步立亩”
  (《前汉书》卷二四),即以步数计算亩数。而亩值的大小,却因朝代不同而不同。
  如历史上曾有过大中小亩之说:小亩步百,周制也;中亩二百四十,汉制也;大亩三百六十,齐制也(《急就篇》三注)。此外,唐以前每步长为六尺,唐以后为五尺。而每尺长则由周代的19.9厘米逐步增至清代的32厘米。因此,历史上一亩的实际面积是很难确定的。
  我国的市亩是1929年当时的国民政府以清朝的规定确定的。1956年,国务院在《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中对亩制单位的使用,又给予了肯定。因此,亩制单位的使用一直被延续下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亩制单位的使用所带来的间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地域和风俗习惯的不同,我国有些地区实际使用的亩的量值与规定的量值不一致。实际使用的亩往往大于规定值,全国平均偏大30%,个别地区甚至偏大50一100%。根据卫星测量和抽样调查的结果,我国耕地面积概查数约为1.3亿公顷(20亿亩),而实际统计数仅为1亿公顷(l5亿亩),比概查数少0.3亿公顷(5亿亩)。由此给我国的税收、统计、计划和土地管理等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困难。
  2.目前,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国际单位制(sI),以平方米和公顷为单位计量土地面积已成为国际惯例。如继续使用亩制单位,势必会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交流造成不利影响。
  3.亩制单位是以市制长度单位市尺为基础导出的。由于市制长度单位早已被废止,亩制单位只能与米制长度单位相关联。这样,在操作上必然是先以米制长度单位进行长度测量,再换算出市制单位,这样,不仅多增加了一道不必要的工序,而且两种单位的换算还易产生误差。
  4.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了米制单位,如果说一公顷就是长宽各100米的面积,其值的大小,一般人可想而知,而一亩地的面积约合666.6平方米,到底有多大,很难给人一个直观的印象。
  由此可见,我国的亩制单位不宜再继续使用。
  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确定了我国土地面积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但考虑到我国当时的具体情况。国务院在发布实施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指出: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1990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通知中指出:1990年7月27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采用平方公里、公顷、平方米作为土地面积计量单位。1993年5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文规定:自1993年起,在下发文件、对上报告、对外宣传、书籍教材出版等工作中,原则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废止亩制单位,是实行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年来。林业行业的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百使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例如:林业部主昆编的《全国林业统计资料》(每年一册),自1992年以来,全部采用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林业科技刊物也大多采用了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但是,也应该看到,在采用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某一全国性的会议,大会共印发了34份文字材料,其中仅河北省林业厅和松江河林业局的交流材料采用了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其余材料,凡涉及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均使用了亩制单位。部分林业报刊、宣传材料,以及一些上传下达的文件,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使用非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问题。
  正确使用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合理利用测亩仪等先进的农田面积测量仪器,不仅是一个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令的问题,而且也是我们林业行业科技意识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林地资源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林业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重要手段,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林业工作者的充分重视。
  应正确使用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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