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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

来源: http://www.top17.net/  类别:行业动态  更新时间:2014-03-27  阅读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保险,均有商业性的《保险法》之外另行制定的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来规范,而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

  二、以保险宣传为切入点,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由于保险发展水平有限,农民保险意识淡薄,我国目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来弥补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农户的沟通,大力宣传保险知识,提高农民参险的意识,真正让农民意识到加入保险是为自身发展保驾护航,为自身分担忧愁。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保险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农业种养殖业状况、存在的风险,给他们设计保险计划,让他们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

  三、建立农业保险基金。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是确保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顺利推行的关键。按照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财政支出体制,可以由当地政府、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三方筹措。政府可以从支养资金、赈灾资金、扶贫等款项中划出一部分为专项保险资金,也可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农业保险经费的专门预算。同时,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四、实行再保险制度,扶持现有农业保险公司。  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和不可抗性,大多数保险公司难以承受过高的再保险成本,现有再保险组织也不愿接纳农业再保险业务。在无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同时,一些带有政府财力支持的政策性质的农业保险试验的成功,则展示了政府政策扶植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决定性意义,政府急需加强扶持力度,保证农业保险公司健康发展。因此,可以由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

  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一是税收优惠。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免除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允许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二是金融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因经营农业保险所造成的亏损,应在政策上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用于赔款之需。如遭受连年自然灾害的损失,要突破银行贷款额度,国家财政应给予资金的支持,或采用其他的财政手段予以支持。三是允许适当放宽其业务加工企业以及与畜禽养殖相关的生产设施、建筑设施等财产保险业务,通过以强补亏,实现保本微利经营。

  六、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维护投保户的利益及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还必须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从各国的农业保险经验来看,农户的参与率是农业保险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条件。因此,在农业大省实行强制性区域化农业政策保险,能为农业生产提供再生产的基本保障。二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基金由国家财政拨付一部分,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保费越多比例相应提高。一旦发生农业巨灾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从基金中获得补偿。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首先,在我国应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合作保险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第二层次,农业互助保险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组织,合作范围可以以县为单位。第三层次,区域性保险合作联合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障范围可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而成的农业区域界定。其次,适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在各国都主要是一种政策行为,因此我国也应及时筹集资金,组织机构,建立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坚持农业保险非营利性的同时,政府要从多方面提供激励,建立以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总之,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建设还需要政府、保险企业、农户三者不断探索、磨合,努力学习国外的经验,开拓创新,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成为我国农业稳定发展的“定海神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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