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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个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确定

来源: 高文  类别:行业动态  更新时间:2006-11-27  阅读

基本农田总面积1.33亿亩,5年建设高标准、有特色基本农田2028万亩,项目建设需资金约320亿元

  本报讯(记者 高文)经严格评审,116个县(市、区)被正式确定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这116个示范区分布31个省(区、市),覆盖了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有70个示范区在粮食主产省区,其他示范区也都是所在省(区、市)重要农业生产基地。示范区基本农田总面积为1.33亿亩,5年建设高标准、有特色基本农田2028万亩,占示范区总面积的15%,项目建设需要资金约320亿元。
  据了解,《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指出,各示范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5年示范区建设,结合基本农田整理,建设高标准、有特色基本农田;结合基础性工作,完善基本农田调查登记、图件数据、标志资料等管理;结合完善责任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动态监管;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目标,成为本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样板,为全国“十一五”期间探索基本农田保护有效机制提供宝贵经验。
  《通知》要求,抓紧全面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方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担负具体落实责任。各示范区在5年建设期间必须全面完成建设方案确定的基本农田整理、基础工作建设、制度和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四项任务。国家和省(区、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有关资金要重点向示范区倾斜。
  《通知》强调,大力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研究改进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手段,形成有利于示范区建设方案实施的机制和环境,确保实现部与省(区、市)共建的建设任务和目标。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基本农田保护,使各示范区真正发挥宣传、样板和创新作用,促进本省(区、市)和全国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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