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是具有极大风险性的产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不仅风险大而且收益 较低;经济作物生产方面正如前面的分析中所指出的,往往需要较大的投人且面临更大的来自市场的经济风险 ,并且一旦遭遇风险便会给并不富裕的农户带来巨大的打击。因此,无论是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粮食生产还是 面临多重风险的经济作物生产都急需农业保险制度来改变其外部发展环境,增强其发展能力。我们应借鉴各 国及我国发达地区有益经验,立足山东省实际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 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该区解决“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农业保险纳人法制化轨道。
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 》,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 农业保险的监管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 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随着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律体 系予以保障。法律条文的明确界定和法律系统化是农业保险制度立法支持的基本体现。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 ,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
2、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
我们应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各级政 府财政、税收、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渠道、多经营主体(包括引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地 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但它本 身经济效率低下,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作为政府,应该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像过 去建立政策性银行一样,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在保证农业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乃至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 保险的政策扶持,如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税收减免,以弥补保险公司经营 农业保险的亏损,鼓励其积极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对农业保险投保人即农民给予保费 补贴,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购买能力,以增加其农业保险需求。
3、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 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山东省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 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国家 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 充实后备;三是由建立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债券和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社会团体等参股方式筹集风险专 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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