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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为推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站长甘小泽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环境问题,除了应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外,还需要科学立法,依法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相对来说,农业环保受到的重视程度、扶持力度较弱。各地机构不健全,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制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瓶颈。
2006年,根据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形势的新要求,湖北农业环保站组织力量,对《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以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形式明确了农业环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近20多年来,由湖北农业环保站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了12部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力求在法规中充分体现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农业部门在农业环保方面的职责,为农业环保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湖北省大多数市、县均已建农业环保站,总数达86个,农业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达460余人。
2014年,湖北全省农业环保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123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670万元,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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