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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达国家农业立法带给我们的启发
世界各国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调控和保护农业。其中法律作为一种必要和有效的管理手段,已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农业立法,制定了大量的农业法律、法规,已经或开始走上依法治农、依法建农和依法护农的轨道。研究和分析世界各国农业立法的特点和规律,发现可资借鉴的经验,对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以此为切入点,在对世界主要国家农业立法特点和规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可资借鉴的经验。
1、发达国家农业立法的特点和规律
虽然各国因为历史传统和国情不同,农业立法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内容也各有侧重,但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业立法,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同的特点和规律性。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农业法制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法制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建成较为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从调整对象来看,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部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调整环节上看,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产前、产中、产后都有法可依;从法律体系上看,都已经形成了以农业基本法为核心、以农业部门法为支柱、农业特别法为补充的完整体系;从立法数量上看,都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农业法律群,如日本就有200多部专门农业法律。农业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固然与这些国家的法治传统有关,但更体现了对农业法制建设的重视。
(二)以促进农业发展作为农业立法的基本目标。虽然各国农业发展情况各异,立法的出发点也有所不同,但都将促进农业发展作为农业立法的基本目标。美、法等国自然条件优越,生产力发达,农业科技含量高,成为世界主要产粮国,但国内需求有限,往往造成大量农产品积压,损害了农业生产,这些国家的农业立法就侧重通过提供补贴等手段促进农产品的出口,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而日本、韩国等国则因为自然条件较差,农业基础薄弱,在工业化浪潮的冲击下,农业生产日渐萎缩。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农业法律。将促进农业发展作为基本目标,在法律本身也有所体现,除了在农业基本法中申明这一立法原则,各国往往还制定促进农业发展的专门法,如日本的《农业改良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法国的《农业现代化法》,韩国的《农村振兴法》、《农村现代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
(三)以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为立法宗旨。现代社会在科技高速进步的作用下,工业生产力迅速发展,而农业因其对自然的依赖性,发展相对缓慢,工农业的比较效益差距拉大,农业投资者和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呈相对下降趋势,很多工业发达国家都出现了农业资金和劳动力向工业领域转移的浪潮,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损害。在此背景下,对农业生产发展的促进,各国一般都通过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来实现。对农业生产者利益的保护既是手段又是目标。首先是调动农业生产者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的需要,又是解决农村地区发展问题,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因此,各国农业立法都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作为立法宗旨。法国《农业基本法》第一条指出:“法兰西农业指导法的目的是在社会和经济政策范围之内将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拉平”;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保证给农场主、农业工人…….与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人们相同的报酬。”采取减轻农民负担、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保证农业从业者的收益不低于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美国则通过大额农业补贴的手段保障农民的收入。日本、韩国都通过立法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
(四)强调依法治农,淡化政策作用法律和政策是国家调整、管理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二者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法律的优势是稳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法律责任明确;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强,可适时做出调整,补充法律应变迟缓的弊端,缺陷是原则性较强,责任模糊。各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国情的不同,在具体运用这两种调整手段时,各有其侧重。从发达国家来看,大都强调依法治农,淡化政策的作用。一种是完全依赖法律手段,不用或者少用政策手段,如日本,法律具体到制定有专门的《家畜交易法》、《蚕丝价格稳定法》的程度;另一种情况则是政策的法律化,即将政策经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美国,美国的《农业调整法》实际上就是美国历届政府的一揽子农业政策,每位总统上台时都要制定新的《农业法》,确定本届政府的农业政策。
2、发达国家农业立法的启示和借鉴
农业发展有其普遍的规律和共同特点,各国农业立法一方面要体现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反映农业发展中的普遍规律和特点,这就是各国农业立法相互借鉴的基础和依据。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和加入WTO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农业立法中能为我所用的一切有益的成分,将对我国农业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树立依法治农思想,淡化政策在农业管理中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业,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也是农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农业生产的管理几乎完全依靠单一的行政政策手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后,农业法制建设才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人们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政策和行政手段仍是管理农业的主要手段,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WTO的要求。因此,强化依法治农观念,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是保证农业生产再上新台阶,走向世界市场的紧迫要求。
(二)克服义务本位思想,树立保护农业劳动者的观念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最基本的法制原则。在市场竞争中,农业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农业劳动者处在一个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的社会阶层,强调其权利保护更有特殊意义。各国在农业立法时都很重视保障农业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农业居民能够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农业劳动者能够获得与其他从业人员平等的待遇。我国过去在制定有关农业政策和法规时,大都注重规定农业劳动者应当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限制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往往忽视或较少规定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护,更谈不上特殊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劳动者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保障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制衡的法律机制,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并保障其独立行使这些权利。在条件成熟时,还应考虑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对农业从业者给予倾斜保护。
(三)加强农业立法,完善农业法制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农业法》为基础,近十部农业法律和大量的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初步的农业法律体系,但还远不完善。一是现有的农业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具有浓厚的计划管理的色彩和痕迹,政策性、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等;二是农业法律还很薄弱,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与我国农业大国和农业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适应农业迅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立法,首先要完善现有法律,修正和完善现有立法的不足;其次要适应农业发展的要求,对农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把握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再次要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式的要求,适时加强农业立法,保护我国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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