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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对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约束
1、资源和市场需求双重约束的背后是制度约束
主流观点认为,资源和市场需求双重约束是当前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约束因素。其实证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而农产品因其较低的需求收入弹性,需求增幅较小,从而使农产品总量供大于求,主要农产品大量积压,供需结构矛盾突出。事实显然是清楚的,但以此作为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失衡原因的依据并不充分。在实践上它无法解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和荷兰、日本、韩国、以色列及我国台湾等农业资源禀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高收入与农业高生产能力和产业结构合理并存的事实;在逻辑上,它实际上是把农业产业结构失衡所表现出来的现象和结果当作了原因,忽视了其背后的真正原因。
产业经济学认为,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产业能力三大因素决定了产业结构。这里的产业能力是市场和资源以外决定产业发展和扩张的力量。从市场角度看,虽然产业结构必须和需求结构相适应,但一定意义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所面对的是同一条需求曲线,即产品的总需求是既定的。在产品总需求既定的情况下,产业发展与扩张的规模即市场份额是由产业主体能力大小决定的。这种能力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敏税的发现、科学地引导市场需求、准确地定位和细分市场、有效地进行市场交换等市场经营能力。从资源角度看,虽然产业结构受制于资源结构,但一定意义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所拥有的资源是客观的,即生产可能边界是既定的。在既定的生产可能边界内,产业的发展与扩张取决于其根据市场需求,组合生产要素即对资源加以开发、利用的能力,特别是发挥比较优势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实质是熊彼特意义的创新,包括技术、管理、营销和组织的创新,集中体现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的企业家精神性质的人力资本之中。因此,决定农业产业结构的关键因素不是市场和资源,而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发展和扩张产业的能力。但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的能力转化为产业能力是有条件的。
首先是制度条件,即制度要允许并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计划经济就是不允许面向市场的制度。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农民基本权利保护、农业生产要素流动、农产品市场交换、农业生产组织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制度性障碍。发达国家的农业,其结构之所以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首先得益于有一个完整而规范的市场制度,这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制度基础。因此,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首先要求政府要有足够的制度供给能力。
其次是政府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纠正“市场失灵”的纠错能力,即政府的农业产业政策和信息服务以及防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合成谬误”的有效性。因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面对市场进行的决策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如果缺乏必要的决策信息,这种个体理性行为常常导致“合成谬误”,使产业发展陷入供求失衡的波动之中,这就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服务来克服“合成谬误”。
再次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的经营能力。由于我国尚处于“转型”期,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的“小农”,由于长期的制度压制,市场主体意识和能力缺失,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尚不具备独立对市场需求做出迅速而正确反应的经营能力,从而导致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虚设。因此,政府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必须担负起培植市场主体、提高其经营能力的职能。所以,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实质上是产业能力不足的表现,而产业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制度压制和制度供给不足束缚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能力的发挥,概括地讲,就是政府职能问题导致的制度约束。
2、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刚性”根源于制度压制
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动,一方面表现出对市场需求变化和产业政策刺激反应的被动和滞后性,另一方面表现出的又是短周期的剧烈波动、震荡和脆弱性及高风险性,实践中的表现就是一哄而起的先“热”后“冷”,如“烟草热、苎麻热、大蒜热、蒜苔热、生姜热、蚕桑热、花卉热等等以及随后的烂、毁、丢、废、抛、砍等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这种现象可以概括为“刚性”。前一方面的直接原因包括市场信息传递不畅、产业政策传导机制不灵、决策主体的决策知识和能力缺乏、农业生产要素流动受阻、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滞后,后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合成谬误”、“行政干预”、“重重建设”、“产业趋同”、“恶性竞争”
等等。但进一步的分析则会发现其是计划经济甚至是传统观念压制的结果。计划经济对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结构失衡是计划经济时期“以粮为纲”和“政府决策”的产物。更表现在:
计划经济下农业和农民利益被过分地强制转移到城市和工业,极化了社会、经济的“二元结构”,导致了我国农业和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参与市场交换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缺乏对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刺激做出反应的知识、理性和能力,决策行为盲从性大。计划经济形成的对公有产权的内在要求和对既得利益阶层的保护,增加了农地和农村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流动的成本,限制了要素流动性。计划经济仍发挥重要影响的农业教育、科学、金融部门,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激励,不能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技术创新、扩散和资金供给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庞大的政府机构、过多的经济职能和区域竞争,以及“父爱式”、“政绩化”和“寻租性”
的运作方式导致了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扭曲并存,这是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大起大落的根本原因。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条块分割的农业管理体制和政府主导型的“求大求洋过于集中”的农业项目建设方式及其投融资政策,不仅不适应农业产业结构变化的弹性要求,反而强化了农业产业结构的刚性。“重农轻商”、“自给自足”、“小富即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观念和意识还在制约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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